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 |
|
發布時間:2009/10/30 瀏覽人數:12671 |
|
為加快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運營效率,緩解交通擁堵矛盾,方便群眾出行,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認識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輪渡等交通方式組成的公共客運交通系統,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事業。近年來,全省各地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較快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快,不少城市機動車數量迅速增長,道路擁堵、群眾出行不便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城市發展。
我省人多地少,城市人口密集、公共資源緊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方便周到、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符合城市發展和交通發展實際,是提高交通資源利用效益、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壓力、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統一思想認識,牢固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優先地位,把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舉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科學規劃建設,加快發展提高。
二、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主導、有序競爭、政策扶持、協調發展的原則,從滿足大多數人出行的實際需要出發,切實加大投入,完善基礎設施,優化運營結構,深化行業改革,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盡快建立起與城市規模、人口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結構合理、設施配套、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體系,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十一五”期末,全省各城市初步建立以大運量公交方式為主體、線路基本覆蓋城鄉的公共交通系統,城市公共交通成為廣大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適性與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高。到2010年,全省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萬人擁有公交車輛達到15標臺,中小城市達到12標臺;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分擔率達到40%,中等城市35%,小城市25%;特大城市建成區內任意兩點間公交出行時間不超過50分鐘,大中城市不超過35分鐘,其他城市不超過30分鐘;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線網站點覆蓋率按300米半徑計算,建成區大于50%,中心城區大于70%;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得到較快發展,南京初步建成地鐵網絡。
三、科學編制實施城市公共交通規劃
(一)編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各地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認真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對城市交通現狀、需求和發展前景進行充分調查研究,以公共交通為核心,確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科學配置和利用交通資源。按照遠近結合、協調發展的要求,認真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確定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相關技術經濟政策,明確各類公共交通方式的結構比例與配套基礎設施的用地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根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客運方式的發展需要,編制、深化相關專業或專項設施發展規劃。中小城市要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統一編制城鄉公共交通規劃,充分考慮城市公交對農村的輻射,努力構建城鄉公共交通統籌發展格局,實現城市公共交通全覆蓋。
(二)全面提高規劃編制質量。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要求,認真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準確把握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律,全面提高規劃編制質量,切實增強規劃的前瞻性、整體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多方案比選優化,合理安排公交線路、首末站、公共停車場、專用場(站)、出租汽車營業站(點)、服務中心等設施的數量、位置、用地范圍和建設計劃。做好公共交通規劃與公共停車設施規劃的銜接,在城市規劃區邊緣、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設公共停車場,統籌設置公交線路,方便公路客運班線換乘。
(三)嚴格執行規劃管理制度。各市、縣要按照規劃全覆蓋的要求,在2007年底以前編制或修訂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規劃。除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部另有規定以外,各省轄市公共交通規劃由省建設廳組織專家論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各縣(市)的公共交通規劃由所在省轄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按規定程序報批。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共交通規劃編制工作,將規劃編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編制任務的完成。嚴格依法實施規劃,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糾正違反規劃、侵占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其建設用地的行為,保障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一)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場站和配套設施。要將公共交通場站和配套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落實各項建設任務。在城市主干道建設公交港灣式停*站,完善站臺、候車亭等配套設施。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居住小區、開發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客流集散地,要建設公共交通場站和配套設施。符合條件的地區要建立換乘樞紐中心,實現多種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間以及與對外交通的有機銜接。新建居住小區、開發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工程項目,要將公共交通場站作為配套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不得驗收交付使用。
(二)建設公交專用道路系統。把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專用道建設,作為近期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在路權使用、交通管理及信號設置上的優先措施,科學論證、合理設置公交專用道路、優先單向、逆向專用線路等,調整公交車輛與其他社會車輛的路權使用分配關系,提高公交車輛運營速度和道路資源利用效率。中心城區內雙向六車道以上的道路,符合條件的都要設置公交專用車道。2007年底之前,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專用道應不少于城市主干道長度的20%。加快建立公交專用車道監控系統,對占用公交專用道、干擾公共交通正常運行的社會車輛,依法嚴肅處理。
(三)推進公共交通智能化管理。要積極利用高新技術,以信息化為基礎改造傳統公共交通系統,實現乘客、車輛、場站設施和道路交通之間的信息互動,建設信息化、智能化、社會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道路特點、交通流量變化規律和車輛特性,優化交通信號配置,落實公交車輛優先通行信號管理措施。建立公交線路運行顯示系統、多媒體綜合查詢系統、乘客服務信息系統、站點和停車場站管理系統,普及和完善公共交通IC卡系統,方便乘客出行。不斷優化公交車輛的運營調度,實現公交智能化調度管理,提高運營效率。
五、著力優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結構
(一)大力發展公共汽車。公共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各地要在穩步增加公交線路、延長運營里程、擴大站點覆蓋面的基礎上,不斷優化線網結構和運力配置,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公共汽車線路與停*站點要盡量向居住小區、商業區、學校、旅游景點等功能區延伸,延長運營時間。積極扶持城鄉之間的公共交通發展,引導城市公共交通向農村延伸服務,方便城區公交線路與城鄉公交線路、農村客運班線之間的接駁換乘。小公共汽車作為公共汽車的補充,具有靈活、方便等特點,中小城市要將其作為發展公共交通特別是老城區公交和城鄉公交的一種有效形式,合理引導發展,規范服務管理。
(二)穩步發展城市軌道交通。軌道交通具有運量大、準時、環保等優點,是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必然趨勢。要堅持量力而行、規范管理、穩步發展的方針,合理確定軌道交通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確保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防止盲目發展或過分超前。符合發展軌道交通條件的城市,要認真組織制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規劃控制預留建設用地。經濟條件較好、交通擁堵問題比較嚴重的特大城市,要把軌道交通項目作為實施公交優先的重要內容,抓緊組織實施。要積極探索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促進軌道交通健康發展。
(三)推廣應用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是利用現代化大容量的專用公共交通車輛,在專用道路上快速運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與軌道交通相近似的運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設周期短、造價和運營成本相對低廉。近期不具備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根據客流增長情況和道路交通條件,結合城市道路網絡改造,因地制宜地發展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并處理好與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銜接配合。
六、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業改革
(一)推進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各地要按照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放開公交建設經營市場,允許并鼓勵各類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托經營等方式參與公共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改變單一的政府投資模式,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資機制。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企業采取盤活資產、改制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統籌考慮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與周邊地區用地開發,充分發揮項目建設的綜合效益。
(二)全面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在有序開放公共交通市場的同時,要全面實行公共交通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培育形成以國有為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公共交通發展格局。進一步規范公共交通特許經營管理方式,對新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新開公交線路和新增出租汽車等,要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投資者、經營者和建設者。嚴格特許經營合同管理,對經營惡化、管理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嚴重的企業,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積極推進公共交通站運分離改革,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交場站設施,逐步通過有償服務方式向公共交通企業開放,并合理核定公交運營成本、規范服務考核。
(三)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要按照依法行政、科學決策的要求,加快公共交通法制建設,爭取在“十一五”期內全省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保障。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對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建設、車輛配備與更新、設施裝備、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
(四)強化對城市公交客運市場與服務的監管。要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要求,制定落實有關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市場和服務監管制度。建立公交服務保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完善應急預案,確保公共交通的正常運營。嚴格公共交通企業經營服務管理,制定完善相關考核辦法,規范企業經營服務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營運、妨礙公共交通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公共交通評價體系建設,制定評價辦法,實行定期評價。對達不到要求的公共交通企業與從業人員,要及時督促整改。依法查處侵占、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營運安全的行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五)積極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行風建設,積極開展文明線路、文明車組及青年文明號等創建活動。按照市政公用行業關鍵崗位服務規范的有關規定,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規范化服務工作,積極推行文明服務公約和社會服務承諾制度,不斷改進和調整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各級主管部門要注重公交服務創新和創優工作,采取積極措施,全面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七、優化完善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環境
(一)增加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資金投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將所需資金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逐步增加資金投入。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要重點用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設。對軌道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公共交通停車場站等公共交通建設項目,以及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等,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時,要大力推進公共交通產業化,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經營公共交通相關項目。“十一五”期間,對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爭不低于當地GDP的1%。
(二)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對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調度(服務)中心、換乘樞紐等設施,要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采用劃撥等方式供應。鼓勵公共交通設施通過有償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建設。對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擠占,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健全補貼和補償制度。要建立規范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鼓勵實行公共交通低票價政策,落實經濟補貼、補償。各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價格等部門,對公共交通企業的成本和費用進行評估,核定企業合理運營成本。對不能完全通過價格補償的政策性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對公共交通企業承擔的社會福利(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學生等實行免費或優惠乘車)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增加的支出,由政府進行專項補償。
(四)規范客運票價定價和調整機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運價,要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充分考慮企業經營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合理確定。合理調整各種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系,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運行效率。城市公共交通票價調整要公開透明,實行聽證制度,充分征求廣大乘客和社會各界意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八、切實加強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組織領導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城市化的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各項工作任務。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全面理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體制,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認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步伐。各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職責,切實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把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省建設廳要會同省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做好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加強指導服務,強化檢查監督,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全面提高行業發展水平,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發展。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具體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二○○六年九月八日
|
|
|
|
|